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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南市教育局 作者:济南市教育局 2013-01-22 10:20:20
二、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学生毕业评价
根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精神,充分发挥初中学生成长记录在学生评价中的作用,改革初中学生成长评价制度,实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综合素质评价制度由学生日常学习成绩、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成绩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三部分组成。初中学生必须达到综合素质评价相关要求方可毕业。
(一)学生日常学习成绩
学生日常学习成绩是对初中学生三年各学科学习成绩的阶段性和过程性评价,由学生的课堂表现、作业表现、小组学习、活动参与、出勤以及期末考试测评等内容组成。学生日常学习成绩采用等级评价,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公布。每校每科A(优秀)等级的学生数原则上控制在全校该年级学生总数的25%至30%范围内。学生的日常学习成绩是学生毕业及升学的重要依据,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毕业领取《义务教育证书》,其日常学习成绩每门均须达到C级(含C级)以上等级;达不到要求的学生可以参加补考,补考工作由各初中学校负责统一组织,补考成绩达不到C级的考生不得领取《义务教育证书》。 初中生物、物理、化学实验能力考查等级为C(含C级)级以上的学生方可报考普通高中学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须制定相应的评价办法和措施,学校结合自身办学实际,制定学生在校日常学习评价管理制度。为保证教学质量,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课程标准,制定课程实施质量监测标准及检测办法,定期对初中学校课程实施水平进行质量监测,但不得统一组织考试。
(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成绩
建立初中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制度。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要坚持内容全面、主体多元、方法多样、注重过程、结果客观的原则,评价内容依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中提出的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6个目标要求,评价结果包括等级和综合评语两部分。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以一个学期为一个评定时段,在初中第六学期依据学生三个学年基础性发展目标总体表现,按照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4个等级确定基础性发展目标总评成绩,等级为A(优秀)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校初三年级学生总数的25%。综合评语由班主任在征求其他任课教师意见并汇总全班同学意见的基础上,对每个学生做出描述性评价。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成绩将作为学生毕业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该成绩为C(含C级)以上等级的学生可领取《义务教育证书》,并可报考普通高中学校。
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各初中学校组织实施。各初中学校要突出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德育要求,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为加强管理,确保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成绩的公开、公正,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在每年8月15日前,将在校初一、初二年级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成绩公示后的结果上报市教育局备档。
(三)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义务教育初中阶段实行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学业水平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将全面、准确地反映学生在学科学习方面所达到的水平。初中阶段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中生物、地理、信息技术、思想品德、历史学科采取等级考核评价方式。考核等级分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4个等级公布。生物、地理、信息技术、思想品德、历史学科学业水平考试等级为D级的不能被普通高中学校录取。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采用分数考核评价方式,其中语文、数学、英语各120分(英语含听力20分),物理、化学共150分(其中物理90分、化学60分),体育60分,学业水平文化课总成绩为570分。初三年级学业水平考试时间安排在6月12日至14日。具体实施办法另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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